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
为规范学校公车调度和使用秩序,确保师生用车安
全,有效保障教育教学工作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
本办法所指公车包括学校租赁公车和自有公车。
(一)租赁公车是指学校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第三方车辆使用
权的车辆。
(二)自有公车是指学校购置并拥有车辆所有权的车辆。
第三条
后勤服务中心是公车的管理部门,指派专人负责自
有公务车辆的管理、调度、运行和维护等工作;按照协议监管租
赁公车运行服务情况,受理师生对第三方违约行为的投诉和处置。
第四条
资产管理与采购部严格执行学校资产采购与管理
有关规定,负责公车的购置、租赁、配备;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公
车上户、调拨、过户、备案、注销等资产管理手续。
第二章 租赁公车管理
第五条
租赁公车主要用于接送教职工往返学校和固定停
车点,按照规定时间运行于学校规定的固定路线,满足教职工上
下班集体通勤需要。
第六条
学校与第三方车辆租赁企业签订车辆租赁协议,明
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车辆运行安全要求,第三方车辆租赁企业须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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格履行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。
第七条
后勤服务中心指派专人监管租赁公车运行情况,定
期对第三方租赁企业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,作为支付租赁服务
费用的主要依据。
第八条
乘坐租赁公车要求
(一)租赁公车仅限在职教职员工乘坐,严禁非本校教职员
工乘坐。
(二)乘车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车辆日程安排、发车时间和指
定路线站点,不得要求驾驶员改变运行路线和停靠站点。
(三)新进教职员工如需乘坐租赁公车,必须提前向后勤服
务中心报备。
(四)乘坐车辆人员必须遵守乘车规定,服从驾驶员乘车要
求,保持车内环境卫生清洁。
第九条
租赁公车进校后必须减速行驶至规定停车点,方可
开门放行,不得随意停车。乘车人员全部下车后,停放在停车场
内指定停车位,不得随意停放,因违反规定而产生的费用及责任
由第三方租赁企业或驾驶员承担。
第三章 自有公车管理
第十条
后勤服务中心指定专人负责自有公车的日常运行
管理,负责对驾驶员管理、考核、业务学习和责任事故处理工作,
编制驾驶员月值班表、月费用核算表等。
第十一条
自有公车日常维护实行专人专车原则,车辆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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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主要负责车辆清洁、维护和特殊情况的检查和上报等日常工作。
第十二条
自有公车由专职驾驶员驾驶,建立车辆及驾驶员
管理档案,实行驾驶员动态考核,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,
确保行车安全,延长车辆使用寿命。
第十三条
自有公车一律不得向教职员工个人和对外租借。
第十四条
自有公车须集中停放在停车场内,不得随意停
放。双休日、节假日期间除值班及出差在外的车辆外,一律封存
停驶,钥匙全部交由车辆负责人统一保管。因违反规定而产生的
费用及责任由管理该车的驾驶员承担。
第十五条
自有公车保养维修管理
(一)驾驶员根据车辆保养维修规范,做好车辆日常维保工
作,发现异常及时上报,确保车辆行驶安全。
(二)车辆正常保养和异常维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,经车辆
负责人核查确认,通过企业微信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送修。
(三)车辆保养和维修实行多家报价制,对比报价后选择最
优一方进行维修。特殊情况须先线下请示,维修结束后补办相关
手续。
(四)后勤服务中心加强驾驶员对车辆维保学习和培训,以
提高其自身对车辆维保的技能和水平。
第十六条
自有公车用油管理
(一)自有公车实行定点加油,与指定加油站签订协议,办
理汽油充值卡统一加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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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每星期一和星期四由后勤服务中心车辆负责人与驾驶
员一起前往加油站加油,并做好登记。
(三)自有公车长途行驶需临时加油,实行谁用车谁加油原
则,后勤服务中心协助办理报销手续。
第十七条
自有公车统一配置 ETC 充值卡,由车辆负责人办
理充值相关手续并监督管理。遇设备异常情况,驾驶员及时上报
后可使用现金缴纳,并由乘车人签字确认,方可办理报销手续。
第十八条
车辆负责人负责车辆日常费用记录,对车辆行车
里程、油料消耗、保养修理费、保险、审车等费用按季度、年度
编制台账;负责办理、缴纳车辆相关费用及手续。
第四章 公车使用管理
第十九条
公车适用范围
(一)机要通信、处置突发事件等特殊公务。
(二)办理情况特别紧急、时限性强、利用私人或社会车辆
无法保障的紧急公务。
(三)参加省、市有关部门紧急召集的会议和活动,未留有
交通出行时间的紧急公务。
(四)重要公务接待以及参加重要外事活动。
(五)集体参加的教学活动、学术会议(含报告会)及相关
工作会议性质的公务活动。
(六)集体学习交流、考察调研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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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)综合性工作检查、督导考核、案件查办、请示汇报重
要工作等公务活动。
(八)人事档案资料、重要财务凭证、大额现金取送、大件
物品、审计资料及基建业务对接等公务出行。
(九)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安排的紧急公务活动。
第二十条
用车审批及使用范围
(一)各单位因公外出用车,至少提前一天通过企业微信中
提交用车审批,申请事由务必清晰注明使用目的、时间、地点、
人数等信息,以方便后勤服务中心合理安排车辆,确保车辆资源
有效利用。
(二)各单位因公需自行驾学校公车外出,必须提前两天通
过企业微信中提交用车审批,申请除注明规定信息外,还需注明
驾驶车辆人员详细信息,提供该人驾驶证件,审批手续完成后方
可安排车辆。
(三)副处级(含)以上干部因公外出(青岛市内),在乘
坐公共交通工具不便或紧急情况下申请公务车辆,由所在部门至
少提前一天通过企业微信提交用车审批,审批手续完成后由后勤
服务中心进行车辆调配。
(四)副处级以下教职员工因公外出(青岛市内)原则上不
再派遣车辆,但同时有两个以上单位或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因公
外出的或者是经学校领导批准的特殊情况,可酌情安排。
(五)胶州市内因公外出,原则上不再安排学校公车,符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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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范围的除外。
(六)各单位因公集体外出,申请七座以上十七座以下自有
公车,需提前两天通过企业微信办理用车审批;申请租赁公车者
需办理线下审批手续,经校领导签核后由资产管理与采购部协助
联系租赁企业。
(七)因公来访接待用车,由接待部门根据来访情况提前一
天通过企业微信办理用车审批,方可安排车辆。
(八)遇突发或紧急公务事件需使用学校公车,未及时在企
业微信办理审批手续的,需持有相关校领导签字的线下用车申
请,方可安排车辆,同时补办线上审批程序。
(九)每次公务用车结束后,用车人与驾驶员须如实填写《青
岛工学院公务用车费用内部核算单》(详见附件 1),本单一式
两份,填写完毕后一份由用车人交至本单位备存,一份由驾驶员
交至后勤服务中心车辆负责人备存。
(十)用车单位负责整理本单位的《青岛工学院公务用车费
用内部核算单》,小车 3 元/公里,中巴车 4 元/公里,于每月月
底进行整理汇总,同时填写《青岛工学院公务用车费用内部月核
算表》(详见附件 2),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,报送后勤服务中
心车辆管理负责人审核,审核通过后报财务处。
第五章 公车意外事故处理
第二十一条
租赁公车在行驶途中遇车况故障时,驾驶员要
在第一时间电话通知后勤服务中心,汇报详细情况及事发地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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后勤服务中心与租赁方负责人及时协调安排换车或租车,并提前
通知教务处做好相应的课程调整工作。
第二十二条
公车在行驶途中遇交通事故时,驾驶员在保护
现场的同时要在第一时间电话通知车辆负责人,汇报详细情
况及事发地点,并联系保险公司勘察事故现场,同时上报学校。
第二十三条
公车行驶途中遇自伤事件发生时,驾驶员要在
第一时间电话通知车辆负责人,汇报受伤情况。后勤服务中心根
据人员受伤情况,安排合理转移和救治并立即赶赴事发现场,同
时上报学校。
第二十四条
车辆负责人对所有事故均要做详细登记备案,
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。
第六章 驾驶员职责及管理
第二十五条
车辆驾驶员须严格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
交通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等法
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。
第二十六条
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,服从管理,坚守岗位,
应提前十分钟到岗,做好车辆内外清洁除尘,发动车辆检查车况,
确保车辆出行安全。
第二十七条
要严格服从车辆负责人调度,接到出车任务必
须在指定时间出车。
第二十八条
完成出车任务后,逐项如实填写《日行车记录
表》,并由乘车人签字确认,月底将表交由车辆负责人处审核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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汇总并存档。
第二十九条
要安全行车,严禁超载、酒后驾车、有权拒绝
任何违章调度,对酒后驾车的驾驶员一经发现或被举报,暂停其
驾驶资格,情节严重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。
第三十条
应对所负责车辆进行定期清洗、检查。车辆负责
人将不定期对车辆的清洁及车况进行检查,如发现因日常保养不
当或不按规定操作造成车辆损坏的,并由驾驶员承担 50%的修理费。
第三十一条
应妥善保管车内设备、专用工具及附加设备
等,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、损坏,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。驾驶员
应对车内所配低值易耗品(脚垫、毛毡等)按学校规定的使用期
限更换,严禁提前更换或重复购置,如丢失由个人赔偿。
第三十二条
未经学校同意,不得私自将车辆借与外单位人
员或无证人员驾驶,如因此造成损失由个人承担,违法的交由司
法机关追究相应责任。
第三十三条
未经批准,不得私自驾驶公车外出,因此发生
交通事故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,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法
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三十四条
驾驶员因公出车发生交通事故处理:
(一)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、次要责任的,所涉及修理费
及相关费用除由保险公司支付部分外,剩余部分由当事人承担
50%。
(二)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者,所涉及修理费及相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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费用除由保险公司支付部分外,剩余部分由当事人全额承担。
第三十五条
丢失车辆证件,需及时办理相关补办手续,一
切费用由驾驶员自行承担。
第三十六条
在校外因乱停乱放造成车辆损伤或丢失,须立
即上报后勤服务中心及学校领导,并向保险公司报案,由后勤服
务中心协助办理索赔事宜,并由驾驶员承担经济损失。
第三十七条
驾驶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到第三十六条相
应职责的,造成损失除承担相应的经济、法律责任外,均在其当
月、年度绩效考核中给予扣分。
第七章 其 他
第三十八条
假期期间,保留一到两台自有公车作为值班车
辆,其它车辆全部封存,停放于学校指定停车位置,车钥匙交车
辆负责人统一保管。未经同意,不得私自动用封存车辆。
第三十九条
假期期间,各单位用车审批流程及驾驶员行车
要求均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,特殊情况及时通报后勤服务中心协
调处理。
第四十条
本办法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。本办法自颁布
之日起执行,原《青岛工学院公车使用管理办法》(青工发〔2024〕
17 号)文件同时废止。